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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40 DB4107 新 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70—2020 肉牛生产技术规程 Produc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beef cattle 2020 - 12 - 17 发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1 - 17 实施 发 布 DB4107/T 470—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根据新乡市肉牛饲养管理、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等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郭世栋、刘海林、胡元春、张昆、宋振宇、马健、陈光丽、马晓萌。 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 I DB4107/T 470—2020 肉牛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牛养殖场(以下简称肉牛场)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引种和购牛、饲养管理、 消毒、疫病控制、饲草饲料管理和使用、兽药管理和使用、灭蚊蝇和灭鼠杀虫、废弃物处理、出栏、运 输、人员和生产记录等方面应遵循的生产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肉牛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36195-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569-2007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兽药休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318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文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地环境 4.1 环境质量 1 DB4107/T 470—2020 4.1.1 肉牛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 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 NY/T 388-1999 规定的要求。 4.1.2 肉牛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596-2001 规定的要求。 4.2 选址 选址宜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场地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及其他污染、隔 离条件好的地方。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m以上;距 离种畜禽场1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m;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m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 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m以上。 4.3 布局和设施 4.3.1 肉牛场应设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并严格执行各区相互分 离的原则。生产区应处于生活区与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的上风向 或侧风向处;生产区应设净道与污道,并不相互交叉;生产区应设兽医室。 4.3.2 肉牛场周围应设围墙或绿化隔离带等有效屏障。 4.3.3 肉牛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消毒间和消毒池。消毒间应采用喷雾消毒或超声波雾化消毒方式,消 毒通道应呈“S”形状或定时密闭,地面应适量喷洒消毒液。消毒池应为水泥结构,长 4 m,深 0.30 m 以上,与大门同宽,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4.3.4 肉牛场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室、消毒池,根据肉牛场实际,进料口、出粪口、 牛舍门口也应设置长 1 m 的消毒池,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或设置消毒盆。 4.3.5 牛舍布局和结构应符合分阶段饲养方式的要求,舍顶应隔热,地面和墙面材质耐酸、碱,并便 于清洗、消毒。 4.3.6 肉牛场区和舍内应设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 4.3.7 肉牛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生物防护设施。 4.3.8 肉牛场内不准饲养其他动物,场内食堂不准从外购入偶蹄动物生鲜肉及其副产品。 4.3.9 肉牛场应取得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引种和购牛 5.1 引进种牛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非疫区种牛场引 进,并按要求检疫合格和隔离观察。 5.2 购买架子牛育肥,应从非疫区购买,并检疫合格。 5.3 运输引进种牛和购进的架子牛时,车辆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在装运过程中不应与其他 偶蹄动物接触。 5.4 种牛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 30 d,育肥架子牛至少隔离观察 15 d,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饲养。 2 DB4107/T 470—2020 5.5 肉牛场引进种牛市应索取购买合同(发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动物产地检 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购进架子牛也应索取 购买合同(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和服务 合同。 6 饲养管理 6.1 分阶段饲养 6.1.1 按体重、性别、年龄、强弱分群、分舍饲养,并根据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科学配置,供给饲 草和饲料,同时观察牛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2 定时添加饲草和饲料,少添勤添,保持饲草、饲料新鲜,不喂发霉、变质和冰冻的饲料、饲草。 6.1.3 饲喂时应捡出饲草、饲料中的金属、玻璃等异物。 6.1.4 每日清洗饲喂工具、料槽,并定期对料槽进行消毒。 6.2 饮水 6.2.1 肉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 6.2.2 每日清洗饮水设备,并定期消毒。 6.3 驱虫和健胃 在春秋两季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体内、外驱虫,驱虫程序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兽药管 理管理有关要求。新购育肥架子牛入场后应及时进行驱虫、健胃。 6.4 刷拭 每日在饲喂后坚持对牛刷拭1次,促进牛体血液循环,避免体外寄生虫病的发生。 7 消毒 7.1 消毒剂选择 应选择对人和肉牛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腐蚀和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7.2 具体对象消毒 7.2.1 车辆消毒 车辆进入场,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应经常更换消毒液),对车身和车盘采取喷雾消毒。 7.2.2 环境消毒 牛舍周围环境、道路、运动场应每周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 消毒1次。 7.2.3 人员消毒 3 DB4107/T 470—2020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经淋浴或喷雾等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 经过淋浴或喷雾消毒后,更换生产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生产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7.2.4 牛舍消毒 每日应对牛舍清扫,并定期进行喷雾消毒。每批牛转舍或出栏后应对空舍采取清扫、冲洗、喷洒或 熏蒸等方法进行彻底消毒。 7.2.5 带牛环境消毒 定期进行带牛环境喷雾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带牛环境消毒应避免消毒剂污染到饲料、 饲草和饮水中。 7.2.6 用具消毒 对饲喂用具、料槽和饲料车应定期消毒,诊疗、助产、配种等用具应用前消毒。 8 疫病控制 8.1 免疫 8.1.1 肉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和 本场实际,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对农业部规定须强制 免疫的疫病,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8.1.2 疫苗质量应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农业部未批准或已淘汰的疫苗。 8.1.3 疫苗应从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运输和贮存,避免 疫苗质量下降。 8.1.4 预防接种应遵照疫苗说明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和免疫剂量;注射接种时应对注射部位 进行消毒,一头牛一换针头。 8.1.5 免疫后应及时佩带耳标,并观察免疫牛有否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治疗。 8.1.6 有条件的肉牛场应结合抗体监测,适时进行疫苗免疫。 8.1.7 不适宜当时免疫的怀孕母牛、病牛及刚出生的犊牛,应适时进行补防。 8.1.8 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 7 日内不宜对免疫牛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 8.1.9 国内或本地区没有的疫病,不应使用活疫苗免疫,宜选用灭活疫苗免疫。 8.2 疫病监测 8.2.1 肉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 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并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8.2.2 根据国家规定和周边地区牛的疫病流行情况,肉牛场应有选择地对牛口蹄疫、炭疽、牛结节性 皮肤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及其他危害严重的疫病进行常规监测。 4 DB4107/T 470—2020 8.2.3 肉牛场应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普查、监测等。 8.3 疫病扑灭 8.3.1 肉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及时隔离、诊断。 8.3.2 经确诊不是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应及时治疗;确诊发生国家或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肉牛场必须配合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对牛群实施的封锁、扑 杀和彻底消毒等措施。 9 饲草饲料管理和使用 9.1 肉牛场应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 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要求。 9.2 外购饲料应索取并保存所购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发票、收据等) 和该批次饲料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应与饲料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便于质量追溯,防止在饲料产 品中添加违禁兽药和其它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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