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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40 DB4107 新 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69—2020 肉鸡生产技术规程 Produc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broiler 2020 - 12 - 17 发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1 - 17 实施 发 布 DB4107/T 469—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根据新乡市肉鸡饲养管理、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等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郭世栋、刘海林、胡元春、朱方兵、杜海燕、马晓萌、鲁毅、张昆。 本标准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 I DB4107/T 469—2020 肉鸡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养殖场(以下简称肉鸡场)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引种、饲养管理、卫生消 毒、疫病控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兽药管理与使用、防鸟与灭鼠杀虫、废弃物处理、出栏、 运输、人员和生产记录等方面应遵循的生产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肉鸡生产,其它肉禽生产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36195-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569-2007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50号) 《兽药休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文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1 DB4107/T 469—2020 4 产地环境 4.1 环境质量 4.1.1 肉鸡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 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 NY/T 388-1999 规定的要求。 4.1.2 肉鸡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596-2001 规定的要求。 4.2 选址 肉鸡场选址宜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场地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及其他污 染、隔离条件好的地方。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m以 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 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 于500 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m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 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m以上。 4.3 布局与设施 4.3.1 坚持“自繁自养”的肉鸡场,其种鸡场、孵化场和商品肉鸡场应相对独立。 4.3.2 肉鸡场应设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并严格执行各区相互分 离的原则。生产区应处于生活区与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的上风向 或侧风向处;生产区应设净道与污道,并不相互交叉;生产区应设兽医室。 4.3.3 肉鸡场周围应设围墙或绿化隔离带等有效屏障。 4.3.4 肉鸡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消毒间和消毒池。消毒间应采用喷雾消毒或超声波雾化消毒方式,消 毒通道应呈“S”形状或定时密闭,地面应适量喷洒消毒液。消毒池应为水泥结构,与大门同宽,长度大 于运输车辆的轮胎周长,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4.3.5 肉鸡场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室、消毒池,根据肉鸡场实际,进料口、出粪口、 鸡舍门口也应设置长 1 m 的消毒池,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或设置消毒盆。 4.3.6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污水、粪便和病死鸡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且 运转良好。污水应建有三级发酵沉淀池等,粪便应建有带有顶棚和围墙的粪便堆积发酵处理场等。废弃 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应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3.7 肉鸡舍屋顶应保温隔热,舍内配有通风换气、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保温等设施,地面和墙面材 质耐酸、碱,并便于清洗、消毒。 4.3.8 肉鸡场内应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 4.3.9 肉鸡场内应有防鼠、灭蝇和防鸟设施。 4.3.10 肉鸡场内不准饲养其他动物;场内食堂不准从外购入生鲜禽肉及其副产品。 4.3.11 肉鸡场应取得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引种 2 DB4107/T 469—2020 5.1 肉鸡场应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雏鸡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的非疫区肉种鸡场引进,并按要求检疫合格和隔离观察。 5.2 肉鸡场引进雏鸡应来源于相对固定的肉种鸡场,同一栋舍或全场所有雏鸡应来源于同一肉种鸡场 相同批次的雏鸡。 5.3 引进雏鸡时,运输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5.4 肉鸡场引进雏鸡时,应索取种鸡场种鸡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6 饲养管理 6.1 饲养方式 可采用地面散养、网上平养和笼养。地面平养选择刨花或稻壳作垫料,垫料要干燥、无霉变。 6.2 温度与湿度 雏鸡1 d~3 d时,舍内温度宜保持在32 ℃以上,随后鸡舍内的环境温度每周宜下降2 ℃~4 ℃, 直至室温。舍内湿度宜保持在50 %~70 %。 6.3 光照 以白炽灯和日光作光源,光照方式可采取连续光照法和间歇光照法。连续光照法:进雏前2 d采取 24 h光照,3 d直至屠宰采用光照23 h,夜间停止光照1 h,光照强度应随着日龄的增加而逐渐降低。间 歇光照法:在密闭式鸡舍,光照1 h~2 h,黑暗2 h~4 h,如此交替(开闭灯最好采用自动光控仪控制), 一昼夜光照8 h、黑暗16 h,光照强度应随着日龄的增加而逐渐降低。在开放式鸡舍可采用白天自然光 照,夜间喂料时开灯,喂完后关灯。在遮黑或密闭鸡舍也可采用1 d~4 d连续光照,5 d至屠宰采用间 歇光照制度。 6.4 饲养密度 肉鸡的饲养密度依据其品种、生理阶段和饲养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6.5 通风 在保持肉鸡对环境温度要求的同时,通风换气,保持舍内空气良好。 6.6 饮水 6.6.1 采用自由饮水,肉鸡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 6.6.2 每日清洗饮水设备,定期消毒,消毒药物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 年版)》规定 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饮水系统不能漏水,避免弄湿垫草、粪便或饲料。 6.7 饲喂 6.7.1 可采取定时饲喂,或自由采食。 6.7.2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合适,尽量保持饲料新鲜,防止饲料霉变。 3 DB4107/T 469—2020 7 卫生消毒 7.1 消毒剂的选择 应选择对人和肉鸡安全、对设备没有腐蚀性、没有残留毒性的消毒剂。 7.2 具体对象的消毒 7.2.1 车辆消毒 车辆进入场,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应经常更换消毒液),对车身和车盘进行喷雾消毒。 7.2.2 环境消毒 肉鸡舍周围、道路应每周消毒1 次,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应每月消毒1次。 7.2.3 人员消毒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经淋浴或喷雾等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 经过淋浴或喷雾消毒后,更换生产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生产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7.2.4 鸡舍消毒 每批肉鸡出栏后,应及时对空舍进行彻底清扫、高压水枪冲洗,并用消毒液进行全面喷洒消毒和熏 蒸消毒。鸡舍彻底消毒后到进鸡前应空舍至少2 W,并密闭鸡舍防止鸟和鼠类进入。 7.2.5 带鸡消毒 定期进行带鸡消毒,减少环境中的微生物和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 7.2.6 用具消毒 定期对饲喂用具、料槽和饲料车等进行消毒;诊疗、免疫等器械应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8 疫病控制 8.1 免疫 8.1.1 肉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和 本场实际,制定科学的肉鸡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对农业部规定须 强制免疫的疫病,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8.1.2 疫苗质量应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8.1.3 疫苗应从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运输和贮存,避免 疫苗质量下降。 8.1.4 疫苗的使用应遵照说明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和免疫剂量。 8.1.5 除 1 日龄的马立克氏疫苗免疫外,注射免疫时应一只鸡一换针头。 8.1.6 免疫后应观察是否有不良反应,若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治疗。 4 DB4107/T 469—2020 8.1.7 有条件的肉鸡场应结合免疫抗体监测,适时进行疫苗接种。 8.1.8 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 7 d 内不应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 8.1.9 国内或本地区没有的疫病,不应使用活疫苗,宜选用灭活疫苗免疫。 8.2 疫病监测 8.2.1 肉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 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并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8.2.2 肉鸡场应有选择地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伤寒、禽白血病、 禽结核、支气管炎、鸡痘等鸡的疫病进行常规监测。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 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8.2.3 肉鸡场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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