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80.10 CCS A 22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34.3—2020 代替 DB11/T 334.3—2006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glish for Public Signs Part 3: Commerce and Finance 2020 - 12 - 24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34.3—2020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译写要求和方法..................................................................... 1 附录 A(资料性) 商业场所通用名称、商品种类和从业人员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 4 附录 B(资料性) 商业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 15 附录 C(资料性) 金融业机构和场所通用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 21 附录 D(资料性) 金融业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 23 I DB11/T 334.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11/T 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 3 部分,DB11/T 334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通则; ——第 1 部分:交通;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第 4 部分:体育; ——第 5 部分:医疗卫生。 本文件代替 DB11/T 334.3—2006,与 DB11/T 334.3—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对“范围”的陈述(见第 1 章,2006 年版的第 1 章); b) 修改了章节“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6 年版的第 2 章); c) 删除了章节“术语和定义”对“服务业”的定义(2006 年版的 3.2); d)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商业”(见 3.1,2006 年版的 3.1); e)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金融业”(见 3.2); f) 删除了章节“分类”(见 2006 年版的第 4 章); g) 修改了章名称“具体要求”,将其命名为“译写要求和方法”,并将 2006 年版的有关内 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4 章,2006 年版的第 5 章); h) 增加了“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译写要求和方法(见 4.2.3); i) 删除了“文化娱乐场所”“书籍”的译写要求和方法(见 2006 年版的 5.1.3、5.3.2); j) 增加了“译写方法示例”章节(见 4.3); k) 将“规范性附录 A”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A”(见附录 A,2006 年版的附录 A); l) 增加了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见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 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明、黄庆、杨永林、戴曼纯、Michael Crook、陈平、黄芳、王翀、周国 豪、郝蕊、柴瑛、刘四元、罗洪燕、张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334.3—2006。 II DB11/T 334.3—2020 引 言 2020 年 7 月 1 日,《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公共场 所外语标识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规范外语标识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本文件是 DB11/T 334《公 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 3 部分《商业金融》,是《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配套的专业技术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 《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 DB11/T 334 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通则; ——第 1 部分:交通;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第 4 部分:体育; ——第 5 部分:医疗卫生; ——第 6 部分:教育; ——第 7 部分:邮政电信; ——第 8 部分:餐饮住宿。 III DB11/T 334.3—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 3 部分 商业金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业和金融服务领域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要求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商业经营机构及相关场所通用名称、商品种类、部门名称、从业人员名称及商 业服务信息、金融经营机构及金融服务信息,用于对外交往和服务时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30240.1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GB/T 30240.10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0部分:商业金融 DB11/T 334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业 commerce 从事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服务商品)销售的行业。 3.2 金融业 finance 从事货币存取和信贷、货币流通、证券和期货交易、保险业务等活动的行业。 4 译写要求和方法 4.1 译写要求 4.1.1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在 GB/T 10001.1 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图形符号时,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 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或图标的,可不提供英文译写。 1 DB11/T 334.3—2020 4.1.2 商业和金融领域公共场所中文标识采用英文译写时,英文单词的大小写应符合 DB11/T 334 的 规定;采用汉语拼音标注时,拼写应符合 GB/T 16159 的规定。 4.2 译写方法 4.2.1 商业街、步行街 商业街译作Commercial Street;步行街译作Pedestrian Street。 4.2.2 购物中心、广场、商场、商店 4.2.2.1 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等于一体,包括百货店、大卖场及众多专业连锁零售店在内的商 业中心译作Shopping Mall或Shopping Center。 4.2.2.2 只针对货品进行分类销售、不具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较小规模的商店、店铺译作Store 或Shop,如:百货公司译作Department Store,精品店译作Boutique。除了Barber Shop等习惯用法或 固定搭配,通常情况下Store和Shop可以互换使用。专卖店采用“品牌名+ Store”或“品牌名+ Shop” 的体例译写,Store或Shop也可省略。 4.2.2.3 商业性写字楼群或购物中心译作Plaza。大型超市或商场的分店,一般译作Branch。 4.2.3 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 4.2.3.1 银行译作Bank,银行的分行译作Branch,支行译作Sub-Branch,营业部译作Business Office。 4.2.3.2 保险公司译作Insurance Company,证券公司译作Securities Company。 4.2.4 商品种类名称 4.2.4.1 商品种类名称直接采用其对应的英文翻译。 4.2.4.2 作为衣服的总称,包含衣裤、鞋帽、手套等,一般译作Clothing或Clothes,如:夏装译作Summer Clothing,成衣译作Ready-Made Clothes。 4.2.4.3 流行、时尚服饰译作Fashion。妇女、儿童服装或特殊场合穿的礼服译作Dress,如:晚礼服 译作Evening Dress,夏季连衣裙译作Summer Dress。 4.2.4.4 套装(男士穿的上衣、背心和裤子,或女士穿的上衣和裙子)译作Suit,如:男式西装译作 Men’s Suit。男士服装译作Men’s Wear;女士服装译作Women’s Wear。 4.2.5 部门名称 在商业服务业企业中,部门一般译作Department或Dept.,如:人力资源部译作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或Human Resources Dept.。 4.2.6 从业人员名称 从业人员名称用在不同的行业和场合,采取不同的英文译法。商店里的服务员译作Assistant或 Clerk,如:店员译作Shop Assistant或Sales Clerk。 4.2.7 其他商业和金融服务信息 其他商业和金融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应符合GB/T 30240.1、GB/T 30240.10和DB11/T 334的规定。 采用英文直接翻译时,应符合国际通用惯例。如:特卖场译作Special Sales;货币兑换译作Currency Ex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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