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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CCS Q78 鹤 4106 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34—2021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2021 - 04 - 25 发布 2021 - 05 - 25 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06/T 3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鹤壁分院、 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永军、孟琳、杨法奇、侯淘、王荣社、吕亚东、陈华、王建伟。 I DB 4106/T 34—2021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组织与设立、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梯 由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 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 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 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 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 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注1: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者约定。 注2: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 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注3: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 户等。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1 DB 4106/T 34—2021 具有相应资质,受使用单位委托,并有书面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电梯零部件采用组装、固定、调试 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活动,包括新装和移装。 改造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 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 a)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预留装饰 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试方式以及控制方式。 b)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 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 带、附加制动器。 c) 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 d)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 卡)等,改变电 梯原控制线路。 注4: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 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注5: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 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注6: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 位置等。 注7: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 修理 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 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 一般修理 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包括: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 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 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2 DB 4106/T 34—2021 维护保养 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 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 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注: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 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4 基本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 4.1.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4.1.2 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修理或维护保养,从事维护保养施工的单 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 电梯制造单位 4.2.1 电梯制造单位应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对其 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4.2.2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应当 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 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4.3.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是否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 状态。 4.3.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每 15 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至少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 维护保养单位管理 维护保养单位 5.1.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护保养电梯的种类和级别。 5.1.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 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1.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条件应持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1.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 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5.1.5 注册地在外市的维护保养法人机构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或维护保 养站点。 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管理 3 DB 4106/T 34—2021 5.2.1 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5.2.2 分支机构在许可资质和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自检、检验申报、施工告 知等工作时,应用法人机构的名义。 5.2.3 维护保养站点所从事的一切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以法人机构的名义。 管理要求 5.3.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维护保养站点,首次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本市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并提供以下资料: a) 办公场所证明; b) 公司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本单位就职的现场维护保养人员); d) 公司授权维护保养人员在异地开展维护保养业务的授权书; e) 固定电话(紧急救援电话); f) 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等; g) 现场维护保养人员联系方式; h) 维护保养经理联系方式。 5.3.2 地址、总公司资质、人员、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提供新的产权证书、授权文件、 租房协议、资质证书、人员一览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凭证。 5.3.3 履行 5.3.1 条的告知手续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护保养站点从事的一般修理视 作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 5.3.4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的体系运行和维护保养质量的检查。法人机构应每 年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法人机构技术人员应每季度 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法人机构应保存检查、考 评工作记录。 6 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设立 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的设立 分支机构和维护保养站点的施工资质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法人 机构的授权设立维护保养站点。 分支机构要求 6.2.1 应在当地办理注册登记。 6.2.2 具有法人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施工类 别(指安装、修理、维护保养,下同)、设备类型、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 6.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2.4 对人员的要求: a) 应配备至少 2 名常驻持证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 1 名; b) 实际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要求; c)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d) 持证人员常驻地是唯一的。 6.2.5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a) 电焊气割工具; 4 DB 4106/T 34—2021 b) 起重设备; c) 万用表; d) 钳形电流表; e) 绝缘电阻测试仪; f) 游标卡尺; g)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6.2.6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a)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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