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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 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 法复〔199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 1995〕3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 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 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 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 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99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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