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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6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 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 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 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 1 -此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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