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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6号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 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 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 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 - 1 -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 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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