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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 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死 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 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1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 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 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 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 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 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 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 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 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 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 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 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 新审判。 - 2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 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 ,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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