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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 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 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 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权。但借机谁谤、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悔孕内容 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 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已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 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 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儿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7号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 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 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 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 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子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 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 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 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 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此复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 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 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 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权。但借机谁谤、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悔孕内容 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 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已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 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 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儿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7号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 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 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 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 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子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 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 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 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 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此复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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