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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 23位 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 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法(研)函〔199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 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司法部司公通字〔 1991〕170号《关于再委托 23位 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请按此通知办理。 - 1 -附: 司法部 关于再委托 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 司公通字〔199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 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 先后于1981年、1986年共委托香港 26位律师(其中王泽长 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 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 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 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 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 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 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 - 2 -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同时, 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 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 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 23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 证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 原来委托25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 23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 25位律师和增加委托 的23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 律从1991年11月4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 续有效。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 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 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关于委托香港 8位律师办理公证 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85〕司发公字第 251号)第三条的规 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 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 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 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 纳税情 况证明; 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 诉讼、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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