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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 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 的; 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 七、损失认定 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 第二十九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 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 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 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 款利率的利息。 为基准日。 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 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 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 (一)投资差额损失; 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 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五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 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 八、附则 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 第三十七条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 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 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 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3号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 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 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 一、关于管 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 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人民 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 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 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 管辖。 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 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 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药定的或者实际履 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 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合同药定的起运港、转运港 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 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 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1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指船舶的所在地或者货物的所在地。当 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事人在诉讼前对已经卸载但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申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 请海事请求保全,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 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 的,可以向卸货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货物 押地。 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 第二十一条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 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 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 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 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请 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 求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 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海事诉 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 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 区、大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 第十二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 院应当受理。 的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 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船舶 第十三条当事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 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 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 第二十五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超过三十日、扣 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 押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超过十五日,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 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 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 海事请求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海 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议进行和解或者协议约定了担保 第十四条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 期限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裁定认可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 该协议。 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为申请扣押船舶提供限额担保, 第十五条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 在扣押船舶期限届满时,未按照海事法院的通知追加担保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 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扣押。 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 第二十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提供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除被请求人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和海事请求人有约定的外,海事请求人应当返还;海事请 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求人不返还担保的,该担保至海事请求保全期间届满之次 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日失效。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 第二十八条船舶被扣押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和支出,应当作为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从拍卖 管辖。 船舶的价款中优先拨付。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十九条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第十八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 二十七条的规定准许已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 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 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 第三十条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 保全的规定。 或者申请仲裁后,不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可 第十九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载货物指 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由海事法 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尚未装船或者已经装载于船上以及 院提存。 已经卸载的货物。 第三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 第二十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被 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 2003年第1期 13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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