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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 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 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 , 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 , 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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