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standard online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7〕12号 (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52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施行 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 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 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 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 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 - 1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 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 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28:2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