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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5号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3 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 布 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 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复。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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