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standard online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3月1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 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 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 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 83〕法 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 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 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 - 1 -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03-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03-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03-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03-18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31:0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