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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 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 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依法办理 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促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人口多少 ,按 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 - 2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 ,由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 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 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需 要可以设立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 立村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教育和推 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村民 的合法权益; - 3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推动农村社区 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 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的自主权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 、联户或者 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 ,兴修水利 、道路等基础 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 ,普及卫生 、科技知识 ,促进男女 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村民之间 、村与村之间 、民 族之间的团结 、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 建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 、对刑释 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 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执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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