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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办法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设骂、威胁、恐 吓、悔辱、详谤、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 的组织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律法 规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 健康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预防、制止家 庭暴力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 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 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居民、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 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 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 查、督促其贯彻实施; (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 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反 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 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 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家庭暴力 受害人合法权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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