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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 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四章 就业促进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 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 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 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 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第五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 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 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 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币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 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 定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残疾评定机构)。 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审请、核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负责残疾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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