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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巩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9年10 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 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 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 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 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 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造 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特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 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 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市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监督检 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 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具体奖励、表彰办法和标准由监督检查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 (一)片面地宣传其商品,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以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或者设备等方式冒充 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 品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学样、语言或者号码,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 第七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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