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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巩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6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学校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合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未成年 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 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 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 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四条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 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 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 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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