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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 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 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 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 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 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 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 - 本办法所称户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 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 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户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 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 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 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 楚、明白、完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 当标明实行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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