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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 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 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 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 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章 防汛抗洪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 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指根据洪涝灾害特点采取的防止或 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 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 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 敦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 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 信息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有计划地治理江河、 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对防洪工程加 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第六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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