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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 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 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 目转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 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 - 1 - 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 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指 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 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完善统一开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 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 转化的投入,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科技 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 投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 构的扶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 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 果转化财政经费详细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信息除外。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 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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