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standard online
- 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2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国家机关 (以下简称上 级国家机关 )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 治权,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增进民 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宣传教育 ,依法制定具体措施 ,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巩固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 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 族分裂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 和传统节日。 - 2 -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 第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开展促 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 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 第六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上 级人民政府 )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 ,应 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根据民族自治 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 、 教育、科学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实现科学 发展。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 ,优先 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 、其他专项建设资 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应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 建设的比重。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 配套资金的 ,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 3 -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 ,免除配套资金 。其中,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 ,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 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农 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广先进农业机械 ,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建 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促进农 业产业化经营。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畜牧水产业, 加强畜禽水产优良品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种畜 、饲料、防 疫服务体系建设 ,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山 、水面,发展畜禽产 品、水产品加工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 业,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 ,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民族 自治地方发展林业。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水 利事业,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 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 ,其余部分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 治地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沼气等建设 ,加

.pdf文档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 第 1 页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 第 2 页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37:5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