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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湖南 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遵守本 办法。 -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 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 和测绘系统。 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 ,大城市和 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由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 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 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 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 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 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 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 ,由当地人民政府统 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3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 、四 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 、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 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 、航天遥感测绘项目 ,建立和 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 目。 第八条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 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 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 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 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 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 、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大自 然灾害破坏地区 ,以及国民经济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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