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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 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 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正部 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 据2020年4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 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 作。 第三条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 重要职责,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防治水土流失目标责任制,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1- 第四条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 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 法案件的查处以及跨区县水土保持纠纷的调解工作。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 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由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土保 持监督机构行使水土保持工作职权。 第六条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文物保护区、 自然风景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 林、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禁止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陡坡开荒、采伐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以 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秦岭低浅山区、丘陵 沟区、原区、河谷川道以及其他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 为重点监督区。 在重点监督区内从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严 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办 理手续,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汇报水土流失及防治情 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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