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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 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 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对村民委 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2-(一)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 会议; (三)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四)指导村民会议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 活动; (五)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各 项制度; (六)组织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乡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支持和组织村民 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 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 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 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整顿村容村貌,改善 居住环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 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3-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管理本村财务和印章;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 动村民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督促村民遵守村 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的权益;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促进 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村民的生产、 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 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 主义新风尚; (八)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九)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十一)接受乡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 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 换届选举。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治安调解、公共卫 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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