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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 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 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 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 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 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 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 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 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2-第五条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的权利。 工会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合法权益,发现用 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强令 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五条程序处理。 第六条上级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本规定,可以到基 层单位指导、帮助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组建工会,须经上级工会同意成立工会委员会筹备组。 由筹备组发展会员,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拟建工会的单位每月按职 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筹备金。工会筹备金主要用 于筹建工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 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城市社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与其相适 应的工会组织。 第八条在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数量较多的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会组 织。 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个体工商户 用工集中的场所组建工会组织。-3-第九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可 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 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的,经省、设区的市总工会登记确认,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独立设置,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可 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应当设工 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 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 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以书 面形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本级工会 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 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 工作时间,工会应当事先通知所在单位;占用工作时间每月 不超过3个工作日,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在本年度累计使用, 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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