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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维护人的尊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弘扬人道 、博爱、奉献精神 ,弘扬正能量 ,引 领新风尚 ,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 的地方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依法取 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市、区县(自治县 )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 ,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 )、村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 组织。 - 2 -第三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 。在校 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 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 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 、监事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红十字会会长和副会长 ,可以聘请 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 的常设执行机构 ,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 ,主持红十字 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长 、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长、副监 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监事会对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 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可以从人民政府民政 、财政、审 计等部门的代表和红十字志愿者、捐赠人等中产生。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 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 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 3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 、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 ,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 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依法组织参与宣传 、救援、 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做到高效运转、公开透明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 护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推动应急救护、 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进社区 、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 进机关,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应当重点面向易 受损害群体开展健康服务 、大病医疗救助 、扶贫助学帮困等 人道救助。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 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日常工作 ,参 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 、血样采集 、信息录入 、捐 献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 、不计报酬 、热爱人道主义事业 的社会各界人士 ,可以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注册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市、区县(自治县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 服务体系,发展红十字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注册、 培训和管理 ,组织指导开展活动 ,并维护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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