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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 补充规定(修订)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9年1 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修订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世界遗产的 教育、科研和展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 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所称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 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 1 - 第三条自治州辖区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 审报和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 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四条自治州对世界遗产实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 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所在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完善遗产保护管理体系,成立世界遗产管理委员 会,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的白常工 作。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由州、县(市)人民政 府共同管理。 在世界遗产地按规模设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 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行政执法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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