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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 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 自已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1- 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 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分布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 系和村民意见,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 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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