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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 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1-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 身、财产和文化教育、医疗保障、婚姻自由等权利,有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 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支持、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 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为基础,城乡统筹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 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 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 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 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 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 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根据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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