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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沙治沙法》办法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 3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 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 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沙化土地包括: (一)榆林市北部长城沿线风沙区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二)榆林市南部及延安市北部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 地; (三)黄河、渭河、汉江沿线及其他已经沙化的土地和 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 1 - 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四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 治沙工作开展。 第五条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沙治沙工作。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 治沙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 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 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 签订自标责任书。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自标任务的,应当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八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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