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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2019年8月28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在村(社区 有效开展,强化源头治理,促进综合治水,维护公众健康, 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级河(湖)长制,是指在村(社 区)确定村级河(湖)长,开展水域环境的巡查保护,参与、 协助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是指村(社区)区域内的河流、湖泊、 水库、塘坝、渠(堰)、溪沟、湿地等涉水区域。 第三条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村级河(湖)长,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水环境保护和治 理等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居) - 1 - 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鼓励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水环境保护作出约定。 村(社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村级河 (湖)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河 (湖)长的选用、管理等工作。 乡级河(湖)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 工作。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村级河(湖)长管理、报告 事项的协调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用 第六条在村(社区)确定村级河(湖)长的具体人数,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 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村级河(湖)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村(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熟悉本村(社区)情况; (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 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村级河(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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