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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7月22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 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农村、 牧区免收书本费,城镇低保家庭免收书本费。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州(市) 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 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义 务教育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设施、教育经费、 师资力量等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适龄儿童、少 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 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 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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