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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 (1995年2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9月29日青 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 法行使代表职权 ,履行代表义务 ,发挥代表作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是本省地方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 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 ,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应当安排好 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参加审议各项议案 、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 3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在自己 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发表意见 ,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 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 、专题调研 、执法检查 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 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 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廉洁自律 ,公道正派 ,勤勉 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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