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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 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20年7月22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 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自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 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 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 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 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 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 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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