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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 (2002年1月1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促 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 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依法取得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 ,配备专职工作 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 , 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民政、 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红十- 2 -字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承 接政府购买的应急救护培训 、社会救助 、养老服务 、社工服 务、扶贫济困 、防灾减灾 、备灾救灾和志愿服务等人道救助 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 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红十字备灾 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支持 红十字会建设 、维护备灾救灾等工作必需的基础设施 ,储备 救灾等必要的物资,提升救援、救护、救助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支持和指导机关 、企事业单 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 织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 、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 ,依法开展 红十字工作。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人民政 府指导下 ,依法开展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 各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 3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主持红十字会的 日常工作 ,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成员由财政 、应急管 理、民政等部门的代表、捐赠人、志愿者组成。其职责是 : (一)监督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对 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 、资产管理和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向理事会通报监督情况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 、救灾的相关工作 ,建立红十字应急救 援体系。在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 、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 ,开 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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