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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 (1994年1月3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24日马边 葬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马边 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 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自治 权。 第三条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 则,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 自由。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 - 1 - 方针,依法保障彝族语言文学的使用和发展,在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族语言文学的使用。 第四条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 自治县国家机关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 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学的同时,学 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葬 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 语言文学工作,积极推户双语教学。 第五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葬族语言文字工作中, 应当尊重彝族语言文字的规律,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 展。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自治县国家机关应当将执行本条例作为国家 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以及熟练使用彝族语言文学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学开展工作,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纳 入目标考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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