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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01 Q 78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522—2019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规则 Regulation for traction drive lift disablement evaluation 2019 - 12 - 02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3 - 02 实施 发 布 DB42/T 1522—2019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一般要求 ........................................................................ 1 4 评估项目及要求 .................................................................. 2 5 评估结论判定 .................................................................... 4 6 评估报告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样式 ................................. 6 I DB42/T 152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康力电梯有限公 司湖北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峥、董浩明、杨帆、檀昊、雷纯、邹琳、邹晖华、程广涵、望斌、刘声华、 刘宏伟、汤锐、江凡、严翔宇、陈维壁。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6780670,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联系 电话:027-85776398,邮箱:[email protected]。 III DB42/T 1522—2019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的一般要求、评估项目及要求、评估结论判定、评估 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曳引驱动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去功能化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去功能化 disablement 通过采取拆解、切割等措施,使其失去原有的结构和功能。 3 一般要求 3.1 去功能化评估一般由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提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3.2 去功能化评估前委托单位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整机出厂合格证; b) 最近一次电梯检验报告或使用登记证。 3.3 委托单位应安排人员配合去功能化评估工作,并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3.4 评估现场安全作业要求 3.4.1 评估人员在现场评估时应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a) 应穿戴绝缘鞋、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c) 进入评估现场,应先确认评估作业的环境和条件能否保证安全; d) 开始评估前应切断电梯主电源,当有部件需要通电检查时,应确认用电安全后方可送电; e) 评估工具和器具应妥善保管,避免造成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 3.4.2 对于不具备现场安全要求的电梯,评估人员可中止现场评估,等待现场条件符合要求后再进 行评估。 3.5 评估机构及人员 3.5.1 评估机构可以为电梯制造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地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3.5.2 评估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开展去功能化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至少由 3 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组成,其中应有电梯检验师 1 名,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1 名。 1 DB42/T 1522—2019 3.6 本标准是以保证不影响安全性能并兼顾重复利用为指导原则。 3.7 去功能化过程应遵循环保原则,对于可能存在环境污染的操作环节和部件废物,应进行必要的 防污染处理。 4 评估项目及要求 4.1 驱动主机 4.1.1 电动机去功能化处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消除铭牌; b) 拆分外壳、定子和转子线圈,破坏定子和转子的完整结构; c) 永磁同步电机拆除磁钢。 4.1.2 减速箱去功能化处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减速箱体钻孔使其不密封; b) 拆分齿轮副和轴承。 4.1.3 制动器去功能化处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拆分电磁线圈、铁芯; b) 拆分制动衬块。 4.1.4 曳引轮 破坏曳引轮绳槽使其有缺口,缺口宽度不得小于5 mm并且深度均不得低于5 mm,缺口切割如图1 所示。 图 1 曳引轮绳槽切割示意图 4.2 悬挂装置 4.2.1 曳引钢丝绳 按钢丝绳有效长度分段切割,分段长度应不大于5 m。 4.2.2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按钢带有效长度分段切割,分段长度应不大于5 m。 4.2.3 滑轮(导向轮、反绳轮) 切割滑轮工作面,使其有缺口,缺口切割如图1所示。 2 DB42/T 1522—2019 4.3 轿厢 拆分轿架的上梁、立柱、底梁等主要构件,拆分轿壁、轿顶和轿底。 4.4 对重(平衡重) 拆分对重架,并与对重块分离。 4.5 层门和轿门 4.5.1 门扇 门扇中心位置钻孔或破坏,孔的直径大于10 mm或者塑性变形面积大于100 mm²。 4.5.2 层门门套 拆除层门门套,与土建结构分离。 4.5.3 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拆分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4.5.4 门机 参照5.1.1电动机。 4.6 导轨和导靴 4.6.1 导轨(T 型、空心导轨) 对导轨的工作面进行破坏,其破坏面长度不小于50 mm,深度不小于2 mm,如图2所示。同一根 轨道上,每个破坏面的间隔不大于3 m。 图 2 导轨的工作面破坏示意图 4.7 安全保护装置 4.7.1 门锁装置 拆除门锁,拆卸接线端子、电气触点。 4.7.2 门入口保护装置 拆分触板、光幕和电气元件。 3 DB42/T 1522—2019 4.7.3 限速器去功能化处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破坏限速器铅封; b) 拆除限速器电气开关; c) 切割限速器钢丝绳,按其有效长度分段切割,分段长度不应大于 5 m; d) 切割限速器轮、张紧轮绳槽使其有缺口,缺口切割如图 1 所示。 4.7.4 安全钳 拆除安全钳及提拉装置。 4.7.5 超载装置 拆除超载装置,破坏传感器。 4.7.6 夹绳器 拆除夹绳器。 4.7.7 缓冲器去功能化处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蓄能型缓冲器,破坏其弹性部件; b) 耗能型,油缸柱体工作区钻孔。 4.8 电气控制装置 4.8.1 控制柜、电气箱 拆除控制柜内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主电路板等主要电气部件。 4.8.2 接触器(继电器) 剪断接触器(继电器)所有接线端子。 4.8.3 变频装置 拆除变频装置主电路板,电路板钻孔。 4.8.4 变压器 砸断变频器绕组。 4.8.5 主电路板 折断主电路板,折断范围不得低于1/3。 4.9 编码器 拆除接线端子,破坏传感装置。 5 评估结论判定 5.1 评估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编号前带有“※”的为重要项目,其它为一般项目, 参见附录 A。 4 DB42/T 1522—2019 5.2 单项评估项目符合本标准第 5 款技术要求的,评估结果为“符合”,否则,评估结果为“不符 合”。设备本身不适用的项目,单项评估结果为“无此项”。 5.3 重要评估项目全部符合且一般评估项目不符合数不超过 3 项(含 3 项)的,整体评估结论判定 为“符合去功能化要求”,否则整体评估结论判定为“不符合去功能化要求”。 6 评估报告 6.1 现场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小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参照附录 A。评估结论应当经评估、审核、 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机构评估专用章或者公章。 5 DB42/T 1522—201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样式 图A.1给出了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的封面样式;图A.2给出了曳引驱动电梯去 功能化评估报告的表格样式。 报告编号: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 注册代码: 设备名称: 使用单位: 评估机构: 评估日期: (编制单位) 图 A.1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封面图 6 DB42/T 1522—2019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 报告书编号: 第 页 共 页 使 用 单 位 设备注册代码 管 理 部 门 产 权 单 位 用户设备编号 维 保 单 位 使 用 地 点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制 造 单 位 规 格 型 号 首次投用时间 制造日期 产品出厂编号 额定载重量 额 定 速 度 Kg 层 站 数 层 站 m/s 控 制 方 式 施工单位 改造(大修) 改 造 (大修)情 况 时间 改造(大修) 部位 评 估 依 据 评估结论 批准: 日 期 审核: 年 月 日 日 期 评估人员: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图 A.2 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报告的表格图 7 DB42/T 1522—2019 评估项目及类别 评估结果 1.1 电动机 ※1 驱动主机 1.2 减速箱 1.3 制动器 1.4 曳引轮 2.1 曳引钢丝绳 ※2 悬挂装置 2.2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2.3 滑轮(导向轮、反绳轮) ※3 轿厢 4 对重(平衡重) 3.1 轿架 3.2 轿壁、轿顶和轿底 4 对重(平衡重)架 5.1 门扇 5 层门和轿门 5.2 层门门套 5.3 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5.4 门机 6 导轨和导靴※ 6.1T 型导轨 6.2 空心导轨 7.1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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