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standard online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4117 驻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234—2019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 2018 - 12 - 30 发布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4117/T 234—2019 前 言 驻马店市是畜牧业大市,生猪存出栏连续多年位居全省第一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 级,建设一批科学、规范的二级种公猪场,提高我市生猪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生猪产业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驻马店市二级种畜禽场(站)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特提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驻马店市畜牧站、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驻马店市畜牧站、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舆县饲料兽药监察所、 汝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汝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平舆县农牧局、正阳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李军平、孙法军、马建伟、丁魏、刘亚飞、杨新生、吴俊、叶华威、周坤、 孟景、赵书强、陶顺启、刘明莉、梅超杰、王振。 I DB4117/T 234—2019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二级种猪公猪站建设的各项内容,包括必要条件、种猪要求、场区布局、仪器设 备、人员管理、生产检测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驻马店市范围内种公猪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 《GB/T25172-2010 猪常温精液生产和保存技术规范》 《NY/T636-2002 猪人工授精生产技术规范》 《NY/T 65-2004 猪饲养标准》 《河南省种猪生产技术规范》 《河南省种公猪站建设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种公猪站 从事猪的人工受精,生产经营冷冻猪精,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猪站。 4 必要条件 4.1 选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南省种公猪站建设规范》及相关环保要求等。 4.2 防疫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具有资质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口蹄疫、高致病 性蓝耳病等国家规定必须检测的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检测阴性报告;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且能正常 运转。 1 DB4117/T 234—2019 4.3 引种 种公猪必须来源于具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以上种猪场,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 达到特级或一级。 4.4 规模 采精种公猪30-99头。 4.5 其他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5 场区布局设施 5.1 生产区、管理区、隔离区布局合理,种公猪舍、采精及精液处理室应分区建设,防疫间距合理; 对外配种服务的种公猪站必须独立成区。猪舍建筑应采取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 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猪舍屋顶应采取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 2.5-2.7 米。 5.2 种公猪舍结构合理,具备温湿度调节设施,采精公猪单圈或单栏饲养。 5.3 采精室内假台畜、粪尿沟、清洗设施和防护栏等设施齐全,安全区设置合理有效,具备温湿度调 节能力。 5.4 精液处理室必须与采精室隔离,质量检验区、稀释分装区、精液存贮区和清洗室相对独立。精液 处理室有完善的消毒设施,配备冷暖空调。 6 种猪要求 6.1 6.2 6.3 6.4 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无遗传疾患。耳号清楚可辨,系谱完整。 性能测定成绩优秀,育种指数在其来源群中达到 110 以上。 健康状况良好,种用动物疫病检测阴性。 饲养水平达到 NY/T 65-2004《猪饲养标准》对种公猪的饲养要求。 7 生产检测 7.1 按照国家《猪人工授精生产技术规范》(NY/T636-2002)操作。 7.2 精液质量符合《猪常温精液生产和保存技术规范》(GB/T25172-2010)。 7.3 精液包装完好,标识清晰,保存条件良好。 8 仪器设备 8.1 8.2 8.3 8.4 2 有带光源和加温设施的显微镜,双蒸水机,精子密度仪和磁力搅拌器。 有恒温冷藏箱、天平、水浴锅、干燥箱、高压蒸气灭菌器、紫外线灯等消毒和烘干设施。 根据猪人工授精操作规程,配置各类输精器械和药品试剂。 配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和劳动保护设施。 DB4117/T 234—2019 9 技术力量 9.1 从事繁育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培训,熟练掌握种猪繁殖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知识, 至少有 1 名取得家畜繁殖工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9.2 从事人工授精的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9.3 技术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相对稳定。 10 档案资料管理 10.1 10.2 10.3 10.4 规章制度齐全并放大上墙,且有效实施。 种公猪品种、级别、编号、系谱等档案材料实行公开。 种公猪档案、精液生产检测记录、精液发放记录及受配母猪登记等资料必须长期保存。 所有资料要按时整理、归档,系统完整,有专人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pdf文档 DB4117-T 234-2018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 驻马店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4117-T 234-2018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 驻马店市 第 1 页 DB4117-T 234-2018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 驻马店市 第 2 页 DB4117-T 234-2018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 驻马店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1 03:50:2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