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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52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45/T 1082.1—2018 DB 渔业生态养殖规范 第 1 部分:基础控制点 Specification for fishery ecological farming—Part 1: Base controls points 2018 - 07 - 25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25 实施 发 布 — DB45/T 1082.1 2018 前 言 DB45/T 1802《渔业生态养殖规范》共分成四部分,具体如下: ——第1部分:基础控制点; ——第2部分:池塘养殖; ——第3部分:工厂化养殖; ——第4部分:库区养殖。 本部分为DB45/T 180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引育种中心、广西壮族 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肖珊、龙光华、彭敏、荣仕屿、梁军能、徐鸿飞、黄玉玲。 I — DB45/T 1082.1 2018 渔业生态养殖规范 第 1 部分:基础控制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渔业生态养殖基础控制点的术语和定义、环境条件要求、养殖投入品管理、养殖管理、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本部分适用于广西境内渔业生态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NY/T 391—2013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755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444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技术通则 NY/T 2112—2011 绿色食品 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 9103 海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渔业生态养殖 fishery ecological farming 根据养殖水生生物与水域环境中其它生物间的共生互利原理,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 动物、微生物和植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互相利用,以及保持生态平衡,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3.2 养殖投入品 aquaculture inputs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药、渔用微生物制剂等。 1 — DB45/T 1082.1 2018 3.3 渔用微生物制剂 aquatic microbiological preparation 在水产养殖中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制剂。常用 种类有光合细菌制剂、芽孢杆菌制剂、复合益生菌制剂等。 3.4 复合益生菌制剂 complex probiotic prepration 由光合细菌、放线菌、乳酸菌、酵母菌及发酵型丝状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而成的复合微生物活菌 制剂。 3.5 综合水产养殖 integrated aquaculture 多种水生生物或几种生产方式科学结合的生产活动,包括同一水体内水生生物的混养,也包括水产 养殖与同一水体或邻近区域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动科学结合的养殖方式。 3.6 养殖容量 aquaculture capacity 特定水域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证应有效益等各方面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可承载养殖生物 的最大限量。 4 环境条件要求 4.1 场地选址 选址应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场的生态环境应符合 NY/T 391—2013 中第 4 章的规定;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 NY/T 391— 2013 中 6.2 的规定;土壤底质应符合 NY/T 391—2013 中 7.1 的规定。 4.1.3 水源充足,用电、交通方便。 4.1.4 养殖场对周围环境无不良影响,包括建筑物外观、围栏以及养殖活动对生态无不良影响,不影 响水上交通。 4.1.1 4.1.2 4.2 布局与设施设备 总体布局应符合科学规划、安全生产、使用方便、节能减排的原则。 场区宜分设管理区、生产区。管理区包括办公、生活、实验检验、资料保存、仓储等设施。生 产区包括苗种隔离培育池、商品鱼养殖池、进排水系统等。生产区如有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区与水产养 殖区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畜禽养殖区的污物不得污染水产养殖区的土壤和水体。 4.2.3 在陆基上进行的水产养殖,应有适宜的进水处理设施及排水处理设施,进排水设施应独立分开。 4.2.4 开放式进水渠道周边及生产区内的生活垃圾、污物应有专门设施进行收集和处理,设施的位置 和处理方式不应对养殖水体构成污染风险。 4.2.5 养殖场应购置与生产规模和养殖方式相适应的设备,宜选用节电、节水、节油等节能设备。 4.2.1 4.2.2 2 — DB45/T 1082.1 2018 5 养殖投入品管理 5.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1.1 来源 商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来源于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或有进口登记证的供应商。 自配饲料的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73 号的规定,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 5.1.1.3 饲料应符合 NY/T 2112—2011 的规定。 5.1.1.1 5.1.1.2 5.1.2 储存 应设置专用饲料储存场所,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避免日光暴晒。不同种类的特殊饲料和 普通饲料应区分标识,分开堆放。 5.1.2.2 定期清扫储存场所、容器及运输工具,发霉或变质的废弃饲料应安全地处置。采取有效措施 防鼠、防虫、防霉。 5.1.2.1 5.1.3 使用 应在保质期内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批次清楚,易于追溯。 5.2 渔药 5.2.1 来源 应来源于具备资质的生产单位或有兽药进口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5.2.2 储存 应设置专用渔药储存场所,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避免日光暴晒。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应 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5.2.2.2 药品应分类存放,过期药品应隔离存放,并安全地处置。 5.2.2.1 5.2.3 使用 5.2.3.1 5.2.3.2 5.2.3.3 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具处方。 用药剂量应按处方或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执行。 应符合 NY/T 755 的规定。 5.3 渔用微生物制剂 5.3.1 来源 应符合 NY/T 2112—2011 中 5.1.7 的规定。产品应标识企业标准和(或)登记号;标签完整, 标签说明上应注明菌种种类、含量、功效、用法、有效期、联系方式等。 5.3.1.2 产品质量应符合附录 A 中 A.1 的规定。 5.3.1.1 5.3.2 储存 储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不宜露天存放,不宜长时间置于35 ℃以上高温环境,不得与消毒 剂混合存放。 3 — DB45/T 1082.1 2018 5.3.3 使用 根据水质分析、藻类种类及数量、菌类种类及数量等情况科学使用,方法按附录A中A.2的要求进行。 6 养殖管理 6.1 养殖计划 应根据市场需求、养殖场条件等,制订养殖计划,包括确定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产量、 生产投入及收获时间。 6.1.2 宜采用综合水产养殖模式进行养殖生产,应科学确定不同品种的放养比例。 6.1.1 6.2 苗种放养 宜使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苗种,外购苗种应来自具备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苗种经检 疫。 6.2.2 放养密度应适宜,不超过水体养殖容量。 6.2.3 放养前苗种需消毒,苗种入池水温与运输水温温差应控制在 3 ℃以内,盐度差应控制在 5‰以 内。 6.2.1 6.3 饲料投喂 按照不同养殖对象的生长周期和营养需求制定投饲方案。 所用饲料应适口,营养符合养殖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生长需求。 宜以渔用复合益生菌制剂拌饲料投喂,饲料中添加的渔用复合益生菌制剂质量应符合 NY/T 1444 的规定。 6.3.4 按“四定”(定位、定时、定质、定量)原则投喂。 6.3.1 6.3.2 6.3.3 6.4 水质调控 以投放渔用微生物制剂、培植水生植物、混养适宜的品种以及机械增氧等作为养殖水环境调控的主 要手段。 6.5 病害防治 6.5.1 6.5.2 6.5.3 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 制定病害防治计划并严格实施。 建立常用药物一览表,注明药物用途和使用方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6.6 收获与运输 收获前应有停食措施,停食时间依据品种等情况而定。收获时应减少养殖产品的应激反应和机 械损伤。收获后按照追溯要求做好渔获物的标识、隔离及产品销售记录。 6.6.2 渔获物应符合 NY/T 1055 规定。 6.6.3 应保持与养殖产品接触的收获、盛装及运输等用具表面的清洁与卫生。 6.6.4 渔获物冲洗、运输用水水质应符合 NY/T 391—2013 中 6.2 的规定。 6.6.5 冰鲜运输时应使渔获物的中心温度降低到 4 ℃以下;活体运输时应保证适宜的存放密度和水体 溶氧。 6.6.1 4 — DB45/T 1082.1 2018 7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1 陆基养殖外排水处理 应利用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养殖外排水,先采用渔用微生物制剂处理后,采取自然沉淀、过滤截 留、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可利用水生植物和底泥中有机废屑的水生动物等措施,构建复合水生生态净化 系统进行深度处理,水质符合 SC/T 9101 或 SC/T 9103 的规定后回用或排放。 7.1.2 不具备废水处理设施的,宜使用不排水收获方式。收获后全池泼洒渔用微生物制剂,水质符合 SC/T 9101 或 SC/T 9103 的规定后回用或排放。 7.1.1 7.2 陆基养殖残留物处理 宜采用生产有机肥料等方式,对残留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堆放残留物应防止雨水冲淋造成 二次污染。 7.3 死亡养殖水生动物处理 应制定养殖水生动物发生严重疾病或大规模死亡时的应急处置方案。记录养殖水生动物死亡率 的持续监测和分析。 7.3.2 死亡的养殖水生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记录。 7.3.1 7.4 其他废弃物处理 养殖场产生的生产及生活垃圾、外包装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堆放,合理回收、处置。 8 记录 8.1 生产记录 苗种投放记录包括投放日期、池塘号、投放密度、投放规格、苗种来源等。 饲料、渔药采购记录包括购买时间、主要成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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