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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L 0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59—2017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ization project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12 - 3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3059—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广阔、吴永东、安福全、季静、王佐成、杨可军、孙华磊、薛虎、刘菖、刘 群。 I DB34/T 3059—2017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信息化项目分类、验收条件、验收的组织、验收 的依据和内容、验收流程及验收记录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不包括《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 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涉密信息化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19668(所有部分) 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 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息化项目 informatization project 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应用及信 息安全保障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3.2 验收 acceptance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项目规定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过程是否达到要求的检验和认定。 3.3 自验 self-inspection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建单位依据项目承建合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对项目规定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过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自我检验和认定。 1 DB34/T 3059—2017 3.4 初验 preliminary inspection 根据信息化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 过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初步的检验和认定。 3.5 终验 final inspection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过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最终的 检验和认定,通常也可称“竣工验收”。 3.6 承建单位 constructor 承担项目具体建设(系统设计及软件开发、硬件施工和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需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颁发的资质或许可,根据项目特点有时也称为“施工单位”。 3.7 建设单位 project owner 信息化项目的投资人或其委托进行项目组织建设的单位,通常也称“业主”。 3.8 使用单位 user unit 信息化项目建成的系统实际使用人。 3.9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承担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的单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许可。 3.10 检验(测评)机构 Inspection (evaluation) institution 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第三方检测、验证、测评和评估的机构,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 许可。 3.11 大型复杂信息化项目 Large and complicated information project 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领先或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项目。 4 信息化项目分类 2 DB34/T 3059—2017 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类型和特点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a)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综合布线、宽带接入、无线接入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 b) 软件开发类项目:主要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定制开发的信息化项目; c) 系统集成类项目:通过对软件、硬件、数据库等进行综合集成形成特定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包 括 GB/T 19668 系列标准中规定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和为满足 GB/T 22239 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要求进行信息安全集成的项目; d) 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安防类项目应、智慧城市类建设项目等。 注: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包含上述几种类型的组合。 5 验收条件 信息化项目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a) 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已完成。 b) 信息化项目中建设的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技术指标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 c) 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已完成自验,并按合同要求完成规定时间的试运行。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额 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法人投资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 于 30 天。试运行表格可参见附录 A。 d)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软件开发类项目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 目需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评)机构进行检验或测评。检验(测评)报告应准确、公正、 完整、规范。其他法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执行,软件测试按 GB/T 25000.51 的规 定执行。 e) 已完成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应能够独立操作使用。 f) 项目建设的文档资料齐全、规范 ,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论证意见,项目立项 及批复文件、技术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合同、招投标文件、正式设计文件、过程资料(质量、 变更、进度等建设过程控制资料)、网络拓扑图及设备安装图等图纸、软硬件设备清单及设备 配置参数表、自检自验报告、试运行报告、培训记录、用户手册、初验报告、投资完成情况报 告等。 注:软件开发类项目的文档资料还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软件验收测试报告等内容,文档资料应符合 GB/T 8567 的要求。 g) h) i) 6 监理报告编制完成。 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网络安全建设内容,已进行了网络运行安全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已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的组织 6.1 初验和终验 对于大型复杂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分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进行。 初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重点对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完工情况进行验收;终验或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按照 7.2 节的要求进行。 6.2 验收组的成立 3 DB34/T 3059—2017 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大型复杂信息化项目应成立验收委员会,推选验收组组长(验收委员会主任)。 6.3 验收分组 6.3.1 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和项目类型情况进行分组验收。 6.3.2 软件开发类项目可分资料验收组、技术验收组。 6.3.3 系统集成类项目可分为资料验收组、技术验收组、设备安装验收组。 6.3.4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分为为资料验收组、技术验收组、施工质量验收组。 6.3.5 大型复杂的信息化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先分各个子系统验收组,每个子系统再按上述方式 进一步分组验收。 6.3.6 验收的具体分组情况应由验收组(验收委员会)讨论确定。 6.4 验收组人员 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最终用户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技术及经济专家不少 于验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数为奇数。 6.5 验收结论 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应对信息化项目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均应 在结论上签字确认。 7 验收依据和内容 7.1 验收依据 下列条款可作为信息化项目验收的依据: a) 项目的立项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正式设计文件、变更文件等; b) 信息化建设涉及的国家、行业及安徽省地方标准; c) 系统的软件、硬件技术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等。 7.2 验收内容 7.2.1 检查信息化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项目的变 更是否有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7.2.2 检查信息化项目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7.2.3 检查信息化项目中硬件设备、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商用软件授权用户数与合同约 定的一致性,可通过查验相关过程控制材料方式。 7.2.4 检查信息化项目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合同和设计要求,可通过查验第三方 检验(测评)报告方式。 7.2.5 检查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设备安装质量、数据库的数据入库质量等情况,可通过查验第三方 检验(测评)报告方式。 7.2.6 检查信息化项目是否具备投入使用或具备生产应用条件。 7.2.7 检查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7.2.8 检查信息化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8 验收流程 4 DB34/T 3059—2017 8.1 验收准备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按照第 5 章 f)条的要求收集并整理成册; b) 验收用的演示环境; c) 验收用的各类表格; d) 各种变更手续的完善和遗留建设内容相关方的确认等; e) 信息化项目中按规定需要第三方检验(测评)的内容已通过检验(测评),并出具检验(测评) 报告。 8.2 验收会议 信息化项目验收会议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的主要程序和步骤如下: a) 建设单位作关于项目整体实施情况的报告; b) 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 c) 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情况的报告; d) 建设单位作项目试运行情况的报告; e) 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全体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组检查); f) 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并质询相关单位; g) 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给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签字。 8.3 验收交接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建单位应把项目有关资料进行移交、归档并存档,需要向档案管理部门移 交的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涉及的项目实体及有关设备等资产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接,交接双方需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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