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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Q 78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420—2019 代替 DB11/ 420-2007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 自检规则 Self-inspection rules for the installation,modification,major repair and maintenance of lifts 2019 - 03 - 27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420—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 ............................................................ 1 3 自检要求 .......................................................................... 1 4 流程要求 .......................................................................... 2 5 报告书编制要求 .................................................................... 2 6 安全要求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自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 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 3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6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8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10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11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13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14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155 参考文献 ........................................................................... 164 I DB11/T 42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11/ 420—2007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 。本标准与 DB11/42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自检要求、流程要求和安全要求(见 1、3.1.2、3.2.1、3.2.2、3.2.3、3.2.4、 4.1、4.2 和 6.1,2007 版 1、5、6 和 8); ——删除了“引言” 、 “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和定义” (见 2007 版引言、2 和 3) ; ——修改了范围中的“报告书编制要求” (见 1,2007 版 1) ; ——修改了“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 “自检要求”、 “流程要求” 、 “报告书编制要求”和“安全 要求”中的内容(见 2、3、4、5 和 6,2007 版 4、5、6、7 和 8) ; ——增加了自检条件的要求(见 2.1.5 和 2.1.7,2007 版 4.1) ; ——修改了附录 B 拆分为“附录 B” 、 “附录 C”,剩下的附录依次顺延(见附录 B 和附录 C,2007 版附录 B) ; ——修改了附录中的内容(见附录 A 至附录 J,2007 版附录 A 至附录 I) 。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北京市朝阳区特种设备检测 所、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艳梅、王小轮、赵芳、韩志国、赵克凡、张绪鹏、陈立鹏、张航、宋云鹏、 黄凯、张惟京、刘连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420—2007。 II DB11/T 420—2019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工程的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自检要求、 流程要求、报告书编制要求、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的自检。 2 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 2.1 自检条件 2.1.1 机房或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安装或维护保养所 允许的范围内。 2.1.2 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2.1.3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2.1.4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应以电梯 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2.1.5 检验现场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 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2.1.6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2.1.7 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2.2 检验检测仪器 2.2.1 检验检测仪器的测量精度及性能应满足附录 A 中表 A.1 的要求。 2.2.2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检验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2.2.3 对检测有特殊规定的应使用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 3 自检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出具相应的自检报告书。 3.1.2 自检报告书分为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3.2 监督检验自检要求 3.2.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应填写电梯监督检验自 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B 中图 B.1、图 B.2 和表 B.1 至表 B.10,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应填写电梯监督检 验自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C 中图 C.1、图 C.2,表 C.1 至表 C.10。 1 DB11/T 420—2019 3.2.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应填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 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D 中图 D.1、图 D.2 和表 D.1 至表 D.4。 3.2.3 液压电梯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应填写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E 中 图 E.1、图 E.2 和表 E.1 至表 E.7。 3.2.4 杂物电梯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应填写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F 中 图 F.1、图 F.2 和表 F.1 至表 F.4。 3.3 定期检验自检要求 3.3.1 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填写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格式见附录 G 中图 G.1、图 G.2 和表 G.1 至表 G.6。 3.3.2 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填写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格式见附录 H 中图 H.1、图 H.2 和表 H.1 至 H.3。 3.3.3 在用液压电梯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填写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I 中图 I.1、图 I.2 和表 I.1 至 I.3。 3.3.4 在用杂物电梯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自检,并填写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格式见附录 J 中图 J.1、图 J.2 和表 J.1 至 J.3。 4 流程要求 4.1 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程 和维护保养过程,制定自检程序和自检流程图在内的自检实施细则。 4.2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4.3 施工单位如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自检,应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保证自检报告的准确 性。 4.4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进行自检。 5 报告书编制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自检报告书的填写内容应真实、清楚、齐全。 5.1.2 施工单位或者维保单位应对自检报告书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5.2 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5.2.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自检记录。施工自检记录的内容,应不少于第三章规 定的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的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可依照设计、制造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增加自检项目 或内容。 5.2.2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填写施工自检记录,并及时出具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5.2.3 当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检测项目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过程中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 项目或者漏记情况。 5.2.4 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人员签字。 5.2.5 如监督检验自检有不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在监督检验自检结论页如实填写。 5.3 定期检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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