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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98—2018 代替 DB34/T 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程 Regulation for traction drive variable-speed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10 - 2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1 - 20 实施 发 布 DB34/T 179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799-2012《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与 DB34/T 1799-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相关术语和定义”中 3.2 条“额定速度”的定义; ——修改了“检验机构的规定”中 4.1.2 条的机构最新名称; ——修改了“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中 4.4 条的短接规定内容; ——修改和增加了“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包括: ——修改了 2.2 条“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的部分内容要求; ——修改了 3.2 条“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的速度符号内容; ——增加了 3.6 条“导轨”的“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内容; ——增加了 4.5 条“对重重量监控保护装置”的内容要求; ——增加了 4.7 条“轿厢自重监控保护装置”的内容要求; ——修改和增加了附录 A 和附录 B 中的部分内容,对涉及表 1 修改和增加的所有款项同时做出相应 更改; ——增加了附录 B 中的符号标识“★和☆”,并对标有★的和☆的项目进行了说明;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林静、洪程、徐强、张凤标、夏崇峻、黄西广、郝小龙、杨骋。 本标准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34/T 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检验的项目和内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 、GB 758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变速电梯 variable-speed 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 驱动电梯。 3.2 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时的稳定运行速度。 3.3 负载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with 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 3.4 最高速度 maximum speed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 3.5 1 DB34/T 1798—2018 负载率 load 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 3.6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standards set by rated speed with load 载荷与负载额定速度的对应关系。 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的规定 4.1.1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和工具。 4.1.2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市场管理总局颁发的 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 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 资格标识。 4.1.3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 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1.4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 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录 B、附录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 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4.2 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规定 4.2.1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 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 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2.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 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 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4.2.3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 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 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2.4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 A 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 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 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4.3 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4.3.1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3.2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2 DB34/T 1798—2018 4.4 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 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4.3 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 2 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 4.4.4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 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4.5 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4.4.6 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 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并且在完成相 关检测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层、轿门电气联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 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4.4.7 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终(中)止 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4.8 4.5 终(中)止检验或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 检验原始记录 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6 检验报告 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7 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8 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8.2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 的规定; 4.8.3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程第 4.8.2 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 验机构应当依据 TSG T7001 第 18 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 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4.8.4 4.9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不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 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 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 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见表1。 3 DB34/T 1798—2018 表1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 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 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 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 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 1 技 术 资 料 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 1.1 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 制造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资料 (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 A 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 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 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 书; (5)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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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安徽省 第 1 页 DB34-T 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安徽省 第 2 页 DB34-T 1798-2018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安徽省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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