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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52 备案号: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55—2016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ld work in the workplace 2016 - 10 - 19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355—201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1 5 管理要求............................................................................ 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 3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范围 .............................. 4 I DB11/T 1355—2016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珏、牛东升、李静芸、王会宁、乔娟、孙伟、王建国、方小云。 II DB11/T 1355—2016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低温作业、冷水作业防护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3459 劳动防护服 防寒保暖要求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温作业 work (job) under cold stress 平均气温≤5℃的作业。 [GBZ/T 224—2010,定义3.7.2.3] 3.2 冷水作业 work (job) under cold water 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GB/T 14439—93,定义2.1] 3.3 静态作业 static (sedentary) work 主要依靠肌肉等长性收缩来维持体位,使躯体和四肢关节保持不动所进行的作业。 [GBZ/T 224—2010,定义4.7] 4 技术要求 4.1 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4.1.1 低温作业、冷水作业过程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工艺,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 1 DB11/T 1355—2016 4.1.2 室内工作场所应控制风速,风速不宜超过 1m/s;工艺需要增加风速时,宜设置防风屏等工作区 遮蔽设施。 4.1.3 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休息室或取暖室(棚),其采暖温度应不低于 18℃,其房间面积应满足最 大班次作业人员的需要。 4.1.4 工作场所附近宜设置烘干设备(或烘干室)及热水浴室,浴室温度应不低于 25℃,水温宜控制 在 38~42℃之间。 4.1.5 工作场所温度低于-1℃时,金属手柄和控制杆应覆盖隔热材料。 4.1.6 作业人员用裸手完成精细工作时,应采取暖风机等防护措施,以保持手部温暖。 4.1.7 应对工作场所的环境温度进行定期监测。 4.1.8 存在或者产生低温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注意低温”、 “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健康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 4.1.9 应对低温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应擅自拆除或者 停止使用。 4.2 个体防护装备 4.2.1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 GB/T 11651、GB/T 29510 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建立发放台账。 4.2.2 低温作业人员应穿戴与寒冷水平和身体活动相适应的防寒服装,防寒服的防寒保暖要求可根据 工作场所气温参考 GB/T 13459。 4.2.3 冷水作业个体防护装备应防寒保暖,并且防潮防水,保证手和脚的皮肤温度不低于 16℃。 4.2.4 静态作业、Ⅰ级~Ⅱ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以及不要求手部灵活性的作业,应使用防寒手套;环 境温度低于-17.5℃,宜使用连指防寒手套。常见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附录 A。 4.3 劳动组织 4.3.1 每日低温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4h。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人员持续低温作业后宜在温暖处 休息至少 10min;对于Ⅰ级~Ⅱ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在 4h 工作时间内宜安排 1~2 次休息;静态作业 的最长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40min。 4.3.2 环境温度低于-12℃的工作场所,应对作业进行持续监控,宜采取多人作业方式。 4.3.3 宜为低温作业人员提供含糖饮料等热饮以及富含营养、高能量的热食。 5 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健全低温防护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岗位操作规程,将低温作业、冷水作 业涉及的低温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装备、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现场监测、应急救援等相关资料纳入职 业卫生档案。 5.2 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范围参见附录 B。 5.3 应对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 5.4 应对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2 DB11/T 1355—2016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表A.1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Ⅰ(轻劳动) 职业描述 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 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 Ⅱ(中等劳动) 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 和蔬菜等) Ⅲ(重劳动)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Ⅳ(极重劳动)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 3 DB11/T 1355—2016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范围 B.1 低温作业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从事低温作业: ——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 ——患有心脏病; ——患有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 B.2 冷水作业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从事冷水作业: ——患有关节炎; ——患有雷诺氏征; ——患有末梢循环障碍; ——对寒冷敏感; ——有长期冻伤、“冻疮”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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