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100.40
D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542—2010
代替GB16542—1996
罐
笼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technicalrequirementsforcage
2010-12-01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542—1996《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16542—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及煤系矿山的竖井提升用罐笼;
———删去了GB/T7679.3—2005《矿山机械术语 第3部分:提升设备》中已有的术语;
———补充了对煤矿用罐笼材料的特殊要求;
———删去了原标准中的第5章“使用要求”;
———取消了“滚轮罐耳胶轮实际磨耗量”的检验,检验项目中补充了防坠器的检验;
———删去了原标准的附录A(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张开业、谷庆红、王红汉、岑元刚、杨现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542—1996。
ⅠGB16542—2010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笼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及煤系矿山的竖井提升罐笼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EN1435:1997,MOD)
GB/T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7679.3 矿山机械术语 第3部分:提升设备
GB/T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 2006年)
3 术语和定义
GB/T767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罐体 cagemainbody
不含首绳悬挂装置、尾绳悬挂装置、导向装置与防坠器的罐笼本体部分。
3.2
导向装置 conveyanceguideassemblies
滚轮罐耳、滑动导向套、滑动罐耳的统称。
3.3
滚轮罐耳 rollingguideshoes
罐笼沿刚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滚动导向件。
3.4
滑动导向套 slidingdirectivesleeve
罐笼沿柔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滑动导向件。
3.5
滑动罐耳 slidingguideshoes
在罐笼运行中起导向作用,在进出车水平起稳罐作用,过卷或过放时进入楔型罐道起安全作用的滑
动导向件。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罐笼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罐笼的使用应符合GB16423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1GB16542—2010
4.1.3 罐笼的所有零件均应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明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4.1.4 每个罐笼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罐笼型号、外形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
允许乘载人数、生产日期、制造厂名称和地址等。
4.1.5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
4.1.6 罐笼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供货单位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允许以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材料代替,主要零件的材料代用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用于煤矿的罐
笼不得使用含镁铝合金等轻金属的材料制作。
4.1.7 材料代用后,厂家应向用户提供代用材料和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因材料代用使罐笼增加或减
少的重量,并测出罐笼实际重量,记入标牌。
4.1.8 悬挂装置和防坠器应由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制造。
4.1.9 当井筒淋水量超过5m3/h时,罐体顶部应设弧形淋水棚。
4.1.10 除侧板、盘体盖板、安全篷和淋水棚外,应整料制作。
4.1.11 所有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不应有裂纹、断口和麻点等缺陷。
4.1.12 焊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和弧坑等缺陷。
4.1.13 铆钉应牢固完整,不应有歪斜、裂纹与松动等缺陷。
4.1.14 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高强度螺栓应符合GB/T3632的规定。
4.1.15 除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的接触面外,零、部件组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铝合金罐笼的钢铝接
合部位应进行防止电化学腐蚀的处理。
4.1.16 罐笼组装后,所有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动作应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
4.2 罐体要求
4.2.1 罐体制作及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框架应采用经强度校核合格的钢材或铝合金制作。采用铝合金制作时,除满足强度要求外,受
压杆件还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罐体侧壁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铝合金板制作,罐体侧壁靠近
罐道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板材。
———罐底应满铺厚度不小于4mm的无孔花纹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无孔铝合金板,并应能承受
正常或紧急落地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和应力。
———罐体各弦梁内的连接横梁应尽量布置在承受矿车轮压的部位,横梁的间距应根据弦梁上铺板
的承载能力确定。
4.2.2 罐体内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应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应小
于1.8m。
———提升人员时,按允许乘载人数计算,每人所占底板面积不应小于0.2m2。
———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固定车厢不应小于50mm,翻转车厢不应小于
75mm。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4.2.3 罐体内两侧应设置供乘罐人员扶握的扶手。扶手与罐体的连接强度应根据其受力状况确定。
扶手的设置高度应为1600mm±50mm。
4.2.4 罐笼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钢或铝合金(用于煤矿的罐笼除外)制作;
———门的形式应经设计和使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门不应向外打开;
———应有锁闭装置,防止因受摇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
———门的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应小于1200mm,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应超过250mm,横竖
2GB16542—2010
GB 16542-2010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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